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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光明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年 12月 29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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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光明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二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光明区民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光明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光明区民政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收集、上报、发布和使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相关情况。

  第五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评估标准和程序对社会组织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估,对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给予1A级至5A级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社会组织应当依照评估的项目内容规范自身建设,正常参加年报。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且未参加过评估的、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进行评估。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分类和使用

  第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检查信息和其他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证书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住所地址、业务范围等;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以及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民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信息,通过深圳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提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行政处罚以及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事项等信息,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获取。

  第登记管理机关将形成或者获取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定期通过政府平台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深圳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查询社会组织信用信息。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

第三章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第十 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组织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告告知。

  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方式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2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2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 社会组织存在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但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书面证明该社会组织对此不负直接责任的,可以不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十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第十社会组织存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所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将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出现应当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九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激励惩戒措施

  第二十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采取激励措施,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光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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