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光明区民政局开展了《光明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编制起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背景及必要性
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提出,要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制度。
近年来,光明区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通过失信惩戒倒逼社会组织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从源头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为规范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约束,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加快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有必要结合工作实际,出台光明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二、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
(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四)《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三、适用范围
经光明区民政局审批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四、重点条款
《办法》共24个条文,以建立信用约束为核心,主要分为六部分内容。
一是明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范畴、适用范围及管理要求;
二是明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原则,即依法公开、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三是明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检查信息和其他信息;
四是规定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获取途径和共享机制,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
五是明确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及依据,以及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六是明确社会组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