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申请经发资金资助项目需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以主管部门制定的申报指南(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为准。申请经发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单位申请须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4.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5.符合经发资金各支持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申请须满足的条件:
1.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2.至申请时仍与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一条项目审定权限与审批流程。
核准类项目:指资助项目符合主管部门认定的资助条件并按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的项目。核准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核准类项目按以下程序审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受理申报项目、核准项目并形成资金扶持初步方案,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
(一)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各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不同时具备以上核准类三个条件的项目为评审类项目。评审类项目按以下程序审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受理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集中评审、形成资金扶持方案后,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
(一)单笔资助金额30万元(含)以下的,由各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单笔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三)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办公会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3.符合经发资金各支持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