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 | 主题 | 主要内容 |
第一章 | 总则 | 写明本办法的编制背景、有关原则以及适用范围,重点支持对象为优质的科技企业。 |
第二章 | 认定标准 | (一)场地指标: 1.面积要求:不少于3万平方米; 2.场地属性:需产权清晰且需5年内不变更用途; 3.园区配套:建有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 4.场地租金:原则上执行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年度租金指导价格。 |
(二)运营指标: 1.运营单位注册、纳统均在光明; 2.专职运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 3.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6家; 4.年度开展科创类活动不少于5场; 5.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三)产业指标: 1.知识产权:园区内企业拥有Ⅰ类或Ⅱ类(不含商标)知识产权比例不低于30%; 2.科技企业数量: (1)具备光明区主导产业集聚条件、具备光明区工业上楼条件或建有其他科技创新载体的园区,科技企业不少于10家; (2)园区的科技企业不少于15家; (3)入驻光明科学城重大科研项目不少于1个。 |
新建园区可选项:2017年1月1日后建成的园区满足“场地指标”,可承诺认定一年后考核时达标“运营指标”和“产业指标”即可。 |
获得“光明科学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资质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入驻光明科学城重大科研项目不少于1个; 2.科技创新园入驻企业与光明科学城重大科研项目达成成果转化或成果交易的企业不少于3家; 3.入驻隶属于光明科学城重大科研项目的科技人才创办成果转化的企业不少于3家。 |
第三章 | 认定程序 | (一)申报材料: 1.《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申请表》; 2.运营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3.提供场地不动产权证书,若为租赁物业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4.建筑平面图(备注地理位置、楼宇层高及承重等信息); 5.运营管理方案; 6.专职运营管理人员的名单、证书及社保清单; 7.签约科技服务机构的清单及合同; 8.上年度举办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材料; 9.入驻科技企业统计表,科技企业详细材料; 10.区科技创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认定流程: 1.园区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初步审核; 2.区科技创新局就申报的园区征求区住建、安监、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保等部门意见; 3.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组开展核准工作,含现场检查园区实际运营管理情况; 4.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区各部门反馈意见与专家组核准结果提出拟认定方案,并提请区科技创新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5.经审议通过的认定方案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区科技创新局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园区,授予科技创新园称号。 |
第四章 | 运营考核 | 运营主体责任: 负责落实科技创新园的发展规划、建设运营与管理服务等,并承担科技创新园内所有企业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等检查和管理工作。 |
需备案的变更事项: 1.功能、产权、范围发生变更; 2.基础物业、硬件设施、公共服务等配套功能发生变更; 3.运营单位的企事业性质、股权、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4.影响经营的其他变更事项。 |
区科技创新局工作职责: 对科技创新园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已入驻或申请入驻科技创新园的企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并将备案工作作为入驻单位申请区有关政策的考核依据;科技创新园运营单位应主动完成备案工作,并定期进行数据统计及报送。 |
考核工作: 区科技创新局定期对科技创新园开展运营考核和资助受理,并就运营考核进行评分;考核事项包括企业培育、运营管理、配套服务等。 |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A、B、C、D共四个档次。其中,考核结果为A、B、C三个档次的科技创新园可继续持有原有资质,考核结果为D档次的科技创新园,撤销科技创新园称号。此外,考核结果为B或C两个档次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可享受加分,考核结果将评为A档次。 |
直接撤销“科技创新园”资质的情况: 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发生第十二条的变更情形后,15个工作日内(含)未提交变更材料; 3.不配合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4.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第五章 | 资助标准 | 认定资助: 对新认定的科技创新园,予以运营单位一次性50万元资助。其中,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开展认定的科技创新园,须于首次考核达标后,予以运营单位一次性50万元资助。 |
考核资助: 区科技创新局对有效期内(三年)的科技创新园按考核结果进行运营奖励:考核结果为A或B档次的,每年分别可获得20万元或10万元奖励;考核结果为C或D档次的,不享受奖励。其中,考核结果为A、B、C三个档的科技创新园内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企业可继续享受租金补贴政策,考核结果为D档次的科技创新园内科技企业不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 |
租金资助: 1.资助标准:按面积予以20元/平方米、最长36个月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面积以光明区科技创新园与科技企业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面积为准(不大于1000平方米,超出按1000平方米计算); 2.资助条件:在光明区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时间未超过72个月的科技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隶属于光明科学城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等)的科技人才(持有公司股权或股份比例30%及以上)进入园区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2)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不少于100万元;(4)2年内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500万元;(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
第六章 | 监督检查 | 资助单位: 申请方在申请资助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受理资助的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3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回资助资金。 |
评审专家: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工作人员: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七章 | 附则 | 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附件 | 专业用语 | 科技企业: (一)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 (二)隶属于光明科学城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等)的科技人才(持有公司股权或股份比例30%及以上)进入科技创新园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 (三)含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或光明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四)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不少于100万元; (六)2年内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七)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
光明区主导产业: 指智能产业、新材料产业以及生命科学产业。 |
光明区主导产业集聚条件(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 1.属于光明区主导产业之一的上下游企业数量不少于园区总企业数量的30%; 2.属于光明区主导产业之一的企业数量不少于园区总企业数量的40%; 3.属于光明区主导产业的企业数量不少于园区总企业数量的70%。 |
光明区工业上楼条件: 首层层高不低于5.0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2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单独设置客梯,至少配备1部载重2吨以上的货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