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在2008年,《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8年4月1日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在2014年,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为规范和加强对欠薪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欠薪垫付工作效率,我局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大部制的特点及开展工作实际,在欠薪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方面先行探索,研究起草了《光明新区欠薪保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便规范欠薪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快速开展欠薪工作及时有效维护劳动合法权益。该《办法》对新区欠薪保障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申请审批、欠薪垫付、垫付欠薪追偿、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作为新区开展欠薪垫付和资金财务管理的工作依据。
二、主要内容及相关措施
(一)主体框架
《办法》由总则、资金管理、申请审批、欠薪垫付、垫付欠薪追偿、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27条组成。
(二)欠薪保障制度的概念说明
是指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且有本条例规定情形时,由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员工垫付一定数额工资的社会共济制度。
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个体工商户除外。
所称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加强了欠薪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明确了新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欠薪保障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申请预拨欠薪保障专项资金等管理职责;结合新区实际和相关规定,规定了新区财政部门和办事处的管理职责。
(三)完善了关于欠薪保障专项资金使用、追偿以及核销等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办法》的结构体例,规范欠薪保障专项资金垫付使用等工作,《办法》在原《送审稿》的基础上,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适当增加了欠薪垫付(第四章)及垫付欠薪追偿(第五章)等章节及具体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欠薪垫付的方式、标准、计算期限,并对追偿范围、追偿终结以及追偿不足资金的核销等作出了规定。
(四)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向辖区劳动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
(1)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
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个体工商户除外。
(五)不适用人员情形
下列人员的欠薪垫付申请不予受理:
(1)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前项人员的近亲属;
(3)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人员;
(4)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5)累计欠薪数额不足两百元的人员。
(六)垫付标准
欠薪月数不超过六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每月欠薪数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不能确认欠薪数额的,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数额。
垫付欠薪涉及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垫付的,按上二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垫付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七)适用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三、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解读人:赖教道;联系方式:23421879。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