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Baidu
map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光明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日期:2017年 05月 05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综合办公室

字号: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一)意义及目的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大力培育新兴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提升民生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现阶段基金的主要投向是新区的产业项目,培育新区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在取得一定成效后,可根据新区发展需要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深财预〔2015〕9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参考深圳市各区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内容解读

  光明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一条。

  (一)关于总则

  第一章明确了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的定义,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和出资方式,以及运行原则。

  (二)关于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二章明确了投管会、发展和财政局、建发集体和投资公司的管理职责和分工。

  根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投管会对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拥有决策权,保证了投管会对引导基金的控制能力,从制度上、方向上拥有对引导基金的决定能力。

  投资公司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按照投资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这保证了投资公司对子基金的灵活操作性。

  (三)关于运作管理

  第十二条规定了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以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产业空间、民生事业发展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

  第十三条规定了引导基金运作原则。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投管会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不干预所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子基金违法、违规、违反投资承诺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相关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规定了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的要求,主要参考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及各区做法。对投向创新创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投资于在光明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的操作程序,如尽职调查、专家评审等要求,将在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四)关于出资、退出和资金管理

  第四章规定了引导基金关于出资、退出和资金管理的要求。

  在设立投资公司的专用账户和子基金资金托管账户问题上,引导基金会优先选择符合条件且在光明新区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规定了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在子基金投资符合引导基金特定要求(一般指投资特定产业、特定阶段、特定地区)的情况下,投资公司可将应分配的投资收益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让利方式、让利幅度,向其他投资人或子基金管理人让渡。

  引导基金应坚持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操作。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引导基金可通过适当让利等方式,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为保证实际操作的灵活性,涉及让利方式等具体规则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具体内容在子基金合伙协议上约定,最终也将由投管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规定了子基金的退出方式。子基金投资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方式由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市场化方式决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引导基金支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按《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每年最高不超过2.5%,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每年最高不超过2%。

  (五)关于监督管理

  第五章规定了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以及投资公司对子基金监督管理等具体要求。

  (六)关于附则

  规定了适用期限及解释部门,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由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解读人:杨乐濛;联系方式:88211528。

分享到:
footer
Baidu
map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