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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新标准、新规定相继实施的解读

日期:2017年 05月 26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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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规定》和《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自主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遵照执行。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负责人,解答《实施意见》,聚焦新《规定》和《标准》中的要点。

  记者:新《规定》和《标准》实施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将如何开展?

  负责人: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记者: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哪些查处措施?

  负责人: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此外,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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