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理解《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做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推行代建制?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相关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移交给项目资产管理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代行项目建设单位主体地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对代建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管理负责。
当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存在不少问题和痛点,比如建设效率较低、建设周期长、工程质量下滑、成本管控难度大、专业技术力量和项目管理能力不足、廉政风险点较多,等等。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通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进社会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代行建设单位主体地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
目前,全国不少地方均在不同程度地推行代建制。各先行地区的实践经验证明,代建制可有效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光明新区作为后发展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繁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压力大,在项目建设效率、成本管控、专业技术力量、廉政风险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通过前期充分调研、论证,光明新区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二、什么单位作为代建项目的委托单位?
为充分激发各项目建设单位的积极性,光明新区拟实行委托代建的项目,由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并由各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委托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指新区各部门、各办事处。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及代建方案,按程序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执行。已立项或视同立项的项目,可直接编制代建方案。
三、代建单位的地位及承担哪些工作?
为提高项目代建效率,光明新区代建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从项目立项开始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由代建单位承担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代建期间,代建单位代行项目建设单位主体地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对代建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管理负责。代建单位可凭代建合同和委托单位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以委托单位名义直接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代建项目相关报批报建手续。
代建单位自身具备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等全部或部分工程咨询资质的,可自行承担代建项目的相关工程服务事项,具体事项应在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中明确。相关事项的服务费用可先报暂定价,以总概算批复为准。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自身不具备资质承担的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等工程服务事项,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依法公开招标。其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均不得与代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
四、如何选择代建单位?
为避免低价恶性竞争和提高招标效率,以引进优质的代建单位,新区代建单位招标通过预选招标方式建立代建单位预选库。代建单位预选库由新区建筑工务局通过预选公开招标方式建立和管理。新区建筑工务局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能力、人员力量、工程业绩、履约评价、社会信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察,组建优质的代建单位预选库。新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依规加强对代建单位的行业监管。
委托单位原则上应从代建单位预选库中选取代建单位,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代建项目除外。选取方式包括直接选取、随机抽签和竞争性谈判等,具体选取方式由委托单位提出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委托单位不从代建单位预选库选取而另行通过招标等其它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应在代建方案中予以详细说明并经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执行。
五、如何激发代建单位的积极性?
光明新区代建项目的代建费用由代建管理费和奖励金等构成,在项目总概算中列支。
代建管理费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执行,并在代建方案中明确。对于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代建管理费需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委托单位应在代建方案中予以详细说明并经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在代建合同中列明。
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竣工决算未超出批复总概算、未发生安全事件、未发生欠薪及其他违法违纪事件等5个条件的代建项目,应给予代建单位奖励金。奖励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具体比例或金额应当在代建方案中明确,经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在代建合同中列明。
六、如何控制代建项目的投资?
代建项目概算编制及审批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即为代建项目最大工程费用,项目建设所需一切费用应以总概算为限,不得超出。代建项目竣工决算审定金额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
代建项目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改变建设内容或建设标准的,经委托单位确认后,按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流程办理,调整后工程费用超出总概算的部分无需代建单位承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费用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无需代建单位承担。
同时,设置奖励机制促使代建单位积极控制投资,节约使用资金。代建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竣工决算较批复总概算节余金额超过总概算的10%以上,代建单位会同委托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约定提出资金节余奖励申请,由委托单位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执行。
七、如何保证保障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
“代建制”模式由代建单位承担全过程建设管理职责,不创新监管机制将不利于维护委托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
光明新区代建制引进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代建项目属于保险公司可以承保的工程类型的,应办理投保。代建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代建项目委托单位投保,保险单位对委托单位负责。在保险赔偿期内,代建项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时,委托单位直接向保险单位报案。由保险单位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维修或赔偿,并自行向相关责任方追偿。同时,引入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由保险单位委托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从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开始介入对代建项目全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由保险单位选择,对保险单位负责。
通过这一制度设计,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保险公司、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四者之间形成了一种环环相扣的制约关系,可有效监控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维护代建项目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适用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九、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解读人:杨君; 联系方式:23198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