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制定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渐深化,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针对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出台了系列文件,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地方层面,深圳市国资委及深圳市其他区均已着手对参股企业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工作。
二、制度制订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本规定共八章四十条,主要内容涵盖国有参股公司的人事管理、薪酬待遇、产权管理等。要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中约定,国有出资方有权委派相应出资比例的董、监、高等人员;二是规定国有参股公司国有产权变动的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明确国有出资方的人事管理权
第十一条规定,通过改制、重组、增资等方式导致变更为国有参股公司,或与他人合作投资新设立国有参股公司的,须在改制、重组、增资或投资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中约定国有出资方有权委派以下人员,以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监督管理权、收益权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出资方有权向国有参股公司委派副董事长或总经理一名;国有参股公司设有董事会的,国有出资方有权按照参股比例向国有参股公司委派董事会成员;国有出资方有权向国有参股公司委派财务经理;国有参股公司设有监事会的,国有出资方有权向国有参股公司委派监事会主席或相应参股比例的监事。
(二)厘清参股公司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权限
第二十七条规定,国有参股公司国有产权变动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新区管委会或新区国资部门直接持股的国有参股公司股权变动,由新区国资部门报新区管委会审定;直管企业及所属企业持股的国有参股公司股权变动,由直管企业审定,并报新区国资部门备案。
三、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二)解读人:邹惠通;
(三)联系方式:23406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