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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4年 10月 10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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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对高科技企业和高水平人才的聚集效应,提升留创园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留创园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光明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解读

       《办法》内容分为七个章节,共二十七条。具体如下:

章节

主题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1.起草背景。

2.留创园建设模式:“政府主导、政企合作”。

3.留学人员的定义

第二章

留创园建设

4.留创园组织架构:留创园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负责建设,由光明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科创中心)负责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称留创园运营方)开展运营。

5.区科创局作为留创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主要职责。

6.区科创中心作为留创园管理指导部门承担的主要职责。

7.留创园运营方作为留创园日常运营管理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责。

8.留创园运营方遴选条件。

第三章

留创园运营方考核

9.留创园运营方考核要求:留创园运营方每年底向区科创中心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区科创中心每年对留创园运营方进行一次考核。

10.考核结果等次: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个等次。

11.考核结果的适用情况:区科创中心依据考核结果,每年予以留创园运营方一定的运营费用,所需资金从区科创中心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四章

企业(项目)入驻

12.留创园重点支持产业方向:入驻企业(项目)应契合深圳市及光明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13.入驻条件:入驻留创园可以企业或项目的名义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入驻:

一是法定代表人为留学人员且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10%;

二是企业自然人股东中的第一大股东为留学人员;

三是留学人员个人在企业中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30%;

四是其他特别优秀的留学归国创业项目。

14.入驻程序:具体包括入驻申请、资格初审、资格复审、专家评审、入驻审议、签订协议、企业(项目)入驻。

15.场地配置:区科创局结合留创园空间现状对入驻企业(项目)用房面积进行审议,提出场地配置意见,并予以在孵企业最高1000平方米、最长3年租金补贴,具体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16.场地变更:在孵企业根据运营情况需变更办公场地的,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如涉及补贴面积变化的,由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不涉及补贴面积变化的,由区科创局主要领导审批。

17.企业管理:

一是在孵企业主要研发及办公场地须在留创园内;

二是在孵企业存在工商变更情形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留创园运营方书面报备;

三是在孵企业需配合留创园运营方报送不涉及商业秘密的经营数据;

四是获批场地需得到有效利用,不得闲置。

第五章

企业考核

18.入驻企业考核要求:区科创中心在孵化期内对在孵企业开展考核,考核时间及具体要求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

19.考核结果等次: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

20.考核结果的适用情况:区科创中心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在孵企业启动资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资助,具体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六章

企业退出

21.孵化期满退出:孵化期满,在孵企业须按孵化、入驻协议要求退出留创园,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22.主动申请退出:孵化期内,因在孵企业自身原因需退出留创园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23.其他退出:对不再符合留创园入驻条件以及严重违反孵化或入驻协议的企业,留创园运营方或留创园共建方可提出终止协议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七章

附则

24.解释部门: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5.2023年1月10日至本办法生效前发生的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后开展的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26.对光明区发展有重要影响或特别优秀的项目,其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可以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一事一议”方式开展。涉及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事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7.有效期限:自2024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二)解读人:钟工;

       (三)联系电话:88210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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