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00-02-2015-102327
分 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5-02-15
名 称: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光规〔2015〕1号
发布日期:2015-02-15
公明、光明办事处,新区各局(办、委、大队)、各中心,光明公安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
《光明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2月15日
光明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光明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由新区公共财政预算安排或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新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新区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
(四)执行经新区管委会审定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编制具体使用方案,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六)组织开展资助项目绩效评估;
(七)负责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消撤销后的清算等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同一专项资金涉及多个业务主管部门的,由牵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筹专项资金各项管理活动。
第五条 新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监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四)复核专项资金支出,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新区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行政监察。
第七条 新区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为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产业扶持类资金要加强统筹管理,原则上应成立领导小组或类似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研究制订年度产业扶持计划,对产业扶持类资金的使用进行统筹考虑,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 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需要;
(三)贯彻落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部署定的需要。
第十条 新区各预算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开展专项工作所需各项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安排列支。
第十一条 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时,由新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新区分管业务分管领导批示后,送新区财政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明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附件1);
(二)《光明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设立必要性及可行性、资金使用方向、政策措施、资金需求、资金安排进度、绩效目标、实施条件及管理机构等(附件2);
(三)管理办法草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职责分工、具体政策标准、预(决)算管理、项目审批管理、监督检查、资金存续期等;
(四)绩效评价办法草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评价指标体系(定量或定性)、评价方法及组织实施程序等;
(五)新区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新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后,应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综合考虑政策需求和新我区财力状况,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对于新设立的、年度资金需求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影响面较广的专项资金,新区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以及资金规模等进行综合论证。
第十三条 需要设立专项资金而未能明确业务主管部门时,由新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提交直接上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经新区管委会批准设立后,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在3个月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评价办法,编写起草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新区法制部门审查,并会同新区财政部门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以新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存续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新增支出政策的,由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对管理办法及绩效评价办法进行修订,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确需续期的,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1年向新区财政部门提出续期申请,提供以下材料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新区财政部门报分管财政的新区领导审批:
(一)专项资金续期申请报告;
(二)专项资金存续期间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总结分析报告;
(三)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专项资金存续期满需续期并调整使用范围或支出政策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专项资金按规定批准续期后,其存续期从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满未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续期的,新区财政部门不再安排资金,不再办理期满后新申报项目的复核及拨款等业务。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在存续期间因客观情况变化需撤销的,由新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征求新区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专项资金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或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资金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新区财政部门可报请新区管委会调整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或撤销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的,新区财政部门应向新区审计机关部门提出审计申请,由区审计部门机关对专项资金的整体收支管理活动进行专项审计。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新区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回收和其他必要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支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按新区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要求,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收支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构成,主要包括专项资金当年各项收入来源、标准和具体金额等内容;
(二)支出构成,主要包括为落实新区管委会各项政策,(删?)专项资金当年具体支出方向、需使用的资金金额、具体支出标准及支出项目等内容。支出计划要求编细编实,所安排的项目要合法合规,原则上对所有安排的项目用途均需按政策予以明确;
(三)资金使用进度计划,主要包括落实专项资金当年收支计划拟采用的各项工作措施、执行进度安排等内容;
(四)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专项资金上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当年收支增减变动的详细原因、各类支出安排依据、年度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收支计划经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新区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的建议安排规模并并入年度公共财政收支预算,按程序提交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及新区党工委会议审定。(什么程序?)专项资金安排规模经审定后,新区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规模批复各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根据批复资金规模对专项资金收支计划进行调整,并报新区分管业务领导同意后送新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向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申拨手续,对于年度支出计划已安排的支出项目,新区财政部门按以下的审批程序核拨办理资金核拨::
(一)年度支出计划已安排的非产业扶持类的资金支出,市或者新区管委会已有明确的具体支出标准或支出金额的,由主管部门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或者新区管委会未明确支出标准或支出金额的,单笔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由主管部门直接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由主管部门报新区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新区分管业务分管领导、及新区财政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产业扶持类的资金支出,单笔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由主管部门直接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支出金额在20万元—-100万元(含本数)的,由主管部门报新区分管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产业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三条 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在执行收支计划过程中,需调整经批准的收支计划,但不突破本专项资金总体规模的,应报部门分管新区领导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需追加本项资金总体规模的,应由牵头主管部门提出追加资金申请,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新区财政部门可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财政状况,在年度调整预算时统筹各项专项资金,提出调整计划,并按程序上报新区管委会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区财政、监察、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新区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 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报新区财政部门。
专项资金当年结余超过当年资金预算规模20%以上的,由新区业务主管部门专题向新区管委会作出解释,新区财政部门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核减第二年资金预算规模(谁核减?是业务部门还是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新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每年对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新区管委会,涉及专项资金的绩效检查报告、监察报告、审计报告和其他检查报告或决定,应当相互抄送。对违反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单位或个人,如有违反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区财政部门应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由主管部门追回涉及违规的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新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对本办法附件内容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新区业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及细则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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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时间:2018-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