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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具延长土地开工、竣工期限证明的通知

日期:2017年 12月 18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

字号:

索引号:000000-02-2017-102516

分 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7-12-18

名 称: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具延长土地开工、竣工期限证明的通知

文 号:深光规〔2017〕19号

发布日期:2017-12-18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精神,根据《深圳市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深府函〔2016259号),结合《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办理延长土地开竣工期限工作规则〉的通知》(深规土〔201380号)和新区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出具延长土地开工、竣工期限证明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开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通知所称竣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本通知所称证明,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申办土地开工、竣工延期手续过程中,新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超期开工、竣工以及用地项目属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的证明。

  三、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用地不能按期开工或竣工,且不属于闲置土地的,由新区规划国土部门直接办理延长土地开工、竣工期限手续;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土地不能按期开工或竣工,且不属于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相关政策规定完成违约金缴纳等有关处置后,方可由新区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延长土地开工、竣工期限手续。如用地项目属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违约金减半计收。

  四、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包括: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二)导致用地无法开发的司法裁定行为;

  (三)用地地质原因导致无法开发;

  (四)因政府规划调整或法定图则未覆盖导致无法开发;

  (五)因市政建设行为直接导致无法开发;

  (六)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及收地等其他政府原因导致无法开发;

  (七)其它经认定的客观原因。

  五、因政府规划调整、法定图则未覆盖和收地原因申请延长土地开工、竣工期限的,由新区规划国土部门调查认定;因其余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申请延长土地开工、竣工期限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牵头,征求所涉相关部门及办事处意见,调查认定后出具证明。

  六、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证明须载明影响土地开工、竣工的具体原因,以及该原因影响土地开工、竣工的起止时间,如涉及多种原因的,扣除重叠时间后累加,确定影响起止时间(详见附件1)。

  七、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应被列入政府扶持计划或享受其他扶持政策,并在扶持期限内,且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有效版本)》中鼓励类型产业。

  八、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项目证明可由市、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出具。

  九、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项目证明须包含列入政府扶持计划、扶持金额、建设期及鼓励发展产业项目类别等内容(详见附件2)。

  十、出具证明的相关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进行深入调查,依法依规出具审核及证明意见,并对所出具的证明、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十二、开竣工延期证明涉及违约金减免,出具证明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违规出具证明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

  • 转载来源:
  • 转载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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