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光明新区可能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预防、减少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新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新区管委会和办事处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4 光明新区工矿商贸企业基本情况
新区共有工矿商贸企业6686家,其中公明办事处共有工矿商贸企业6064家,光明办事处共有工矿商贸企业622家,主要行业有五金制造业、电子制造业、纸制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塑胶制造业、印刷业、玩具制造业、皮革制品制造业及其他行业。
光明新区工矿商贸企业可能发生的各类职工伤亡事故主要包括火灾爆炸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触电事故、高处坠落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
新区的生产安全基础较为薄弱,工矿商贸企业对生产安全的认知不一,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生产工艺落后、机械设备陈旧,生产力科技含量低,外来务工人员文化水平不理想,生产安全意识淡薄,生产安全技能缺乏,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由于上级政府的关心和新区管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在新区各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及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调下,现事故发生率稳中有降,但事故总量依然巨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任务艰巨。
1.5 适用范围
1.5.1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光明新区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1.5.2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燃气安全事故、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等另有专项应急预案的,适用其专项预案。
1.5.3因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事故分级
按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结合新区实际,对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委员会组成与职责
2.1.1 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委员会组成
新区安委会成立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委员会,是经新区安委会授权的处置较大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指挥机构。
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委员会组成:
主任:安委会主任
副主任:安委会副主任
成员:成员由新区各局、各中心、驻新区各单位和辖区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委员会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处理:由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该办公室设在经济服务局。
2.1.2 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委员会职责
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完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
(2)及时确定较大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开展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2.1.3 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委员会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承办其授权的应急处置工作。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委办公室设在经济服务局,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修订、完善和评审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的处理,及时确定较大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提供决策服务: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启动本预案。
(3)督促指导和检查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开展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建设工作。
(4)负责建立维护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决策技术支持平台以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专家、技术装备等应急信息网络平台。
(5)组织实施新区的应急演练活动,并指导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训练和演习。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有关部门(机构)与职责
新区各相关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处置专家组建设等相关工作,并做到服从指挥,自觉协调,做好配合工作。按照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本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所管理的专业领域,编制专业应急预案,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在新区安委会的统一指挥下,承担专业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职责。
2.1.5 办事处职责
办事处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本办事处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办事处一级领导指挥机构。
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并对较大以上级别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制定完善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开展基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2.2 现场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职责
2.2.1 现场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根据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下设9个基本应急组:综合协调组、事故抢险组、技术指导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善后处理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应急组织机构示意图如下(应急组织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二):
2.2.2 职责分工
(1)应急救援指挥部
光明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经济服务局分管负责人和综合办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新区各局、各中心、驻新区各单位和各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主要职责有:
(1)根据事故发生状态,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组织专家顾问组,为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紧急调用在本区域内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救援行动结束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根据事故情况,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财产转移等工作。
(5)开展或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适时发布通告,组织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地向媒体公布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应急救援专业组
光明新区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的9个基本应急组,各应急组由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相关应急组。各应急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组的参与单位。
(1)综合协调组:由新区综合办牵头,经济服务局、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故主管单位、事故发生地办事处等单位共同参与。
主要职责: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动态,上传下达指挥部的指令,协调指挥各专业应急机构、相关单位、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
(2)事故抢险组:由经济服务局牵头,光明公安分局、光明消防大队、市交通运输委光明管理分局、光明交警大队、城市建设局城市、事发地办事处和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部门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保障供电、供水、燃气管理、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
(3)技术指导组:由经济服务局牵头,安全专家组、环保部门、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分析监控、制定现场抢险技术方案和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等。
(4)治安维护组:由光明公安分局牵头,分局治安大队、光明交警大队和辖区派出所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和确认伤亡人员身份等。
(5)医疗救护组:由公共事业局牵头,事发地医院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6)物资保障组:由经济服务局牵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事发地办事处参与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物资。
(7)善后处理组: 由社会建设局牵头,组织人事局、相关保险公司、事发地办事处和事故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接待安置工作、安抚伤亡家属、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社会救济工作,处理善后处理事宜。
(8)新闻报道组:由综合办牵头,经济服务局和事发地办事处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经济服务局牵头,光明公安分局、纪检监察局(需要时)、事故主管单位和专家组参与。
主要职责: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会同安全专家组,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3 预防与预警
3.1 危险源监测
光明新区各单位和有关企业要做好以下危险源与信息的监控工作:
(1)建立本单位、本地区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点防护目标实施监控。
(2)新区经济服务局和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对重点防护目标、重大安全隐患建立信息库,对其进行定期的检查,各部门对所发现的可能引起重大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上报。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监控,并建立事故信息上报程序。
(4)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险情或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2 信息收集与上报
(1)光明新区各监管部门、各办事处、各事故重点单位应做事故信息收集工作,认真执行新区关于加强政务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对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做到及时发现、立即报告、迅速处置。
(2)新区各监管部门、各办事处应急机构应建立健全接警制度,通过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公布报警电话、完善监测网络途径,及时接收和收集辖区内有关报警信息。
(3)新区各监管部门、各办事处应急机构应建立安全事故动态信息报告制度。
①属于一般(Ⅳ级)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处置专业机构或办事处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报告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和新区经济服务局,2小时内将详情书面报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和新区经济服务局。
②属于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处置专业机构或办事处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0分钟内向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和新区经济服务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并在30分钟内向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和新区经济服务局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3.3 信息处置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将基本情况分别报告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和光明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救援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⑤事故可能引发的后果。
⑥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救援的有关事宜。
(2)光明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接到(蓝色预警)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新区经济服务局通报情况,同时向新区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黄色预警)工矿商贸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按本预案规定,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迅速组成现场指挥部,同时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光明公安分局迅速赶赴现场;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新区部队或武警中队,请求事故支援或参与抢救,并及时上报市应急办。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见下图:
3.4 预警
(1)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的公众、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一旦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或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有义务应迅速通过110、119、120、122等专用报警电话以及政府部门、企业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2)新区各监管部门、各办事处应急机构应建立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与分析制度,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情况等事项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根据事态发展,咨询专家意见,提出应急处置、启动相应预案的建议。
(3)应急指挥部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根据事故发展的态势,及时按预设的预警级别,向相关单位和公众提前发出预警。
3.6 信息发布
光明新区综合办为对外信息发布的部门,事故信息由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及时准确地向新闻媒体、向公众通报事故信息,做到消息透明,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公众能迅速掌握应急信息的真相。
信息发布遵循客观、真实、快速、全面的原则。
信息发布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危害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对应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级别事故应急响应、较大级别事故应急响应、重大级别事故应急响应、特别重大级别事故应急响应。
4.1.1一般级别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在发生蓝色预警后:
(1)新区各应急救援力量服从新区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做好随时抢险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参与各项处置工作;
(3)转移受灾人员和危险地带人员,视情况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
(4)医疗卫生部门尽全力抢救重伤者,减少死亡人数;
(5)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其家属;
(6)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做准备;
(7)新区应急救援力量不足以应付事故灾情时,按有关程序立即报告,并请求市政府支援。
4.1.2较大级别及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在发生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后:
由深圳市、广东省或国家应急指挥队伍开展应急工作,新区各应急救援力量在市、省或国家应急力量基础上,服从其安排,配合开展应急工作。
4.2 响应程序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启动以本辖区办事处、公安、卫生等及事故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20分钟内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灾、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同时收集了解和掌握现场动态信息,提出应急建议;对初步判定属于一般级别以上的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发10分钟内分别向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2)新区经济服务局对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报送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应迅速作出综合分析和判断,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有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并立即向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报告,启动新区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属于较大级别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市安委办。
4.3 应急单位的响应
(1)光明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
(2)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3)公安消防部门针对现场火警采取扑灭和控制措施。
(4)公安交警部门要维护现场及周边主干道交通秩序,加强交通疏导。
(5)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损坏的道路、通信、水、电、燃气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 交通部门应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7)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备,抢救伤员;
(8)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9)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4 扩大应急
当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光明新区应急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东莞),需要周边地区提供援助支持(或配合)的,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将情况及时报请市委、市政府请求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并与上级预案相衔接,与周边地区协同处理。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如下图:
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人员得到抢救、环境监测(基本)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应急总指挥部确认批准后,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相关的应急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后续工作如下:
(1)各应急专业小组对应急救援行动过程进行分析评价,写出应急行动总结报告,交新区经济服务局。
(2)新区经济服务局应综合各应急专业小组意见,根据应急行动的过程和效果写出报告,同时作为调整、修改、补充和完善应急预案的依据。
(3)应急救援指挥部向事故调查小组移交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便于展开事故调查。
(4)演练结束后,各专业组对演练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经济服务局。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应急救援工作宣告结束后,光明新区管委会各主管部门、办事处应帮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事宜。
(1)协助事故单位重建家园、恢复生活和生产秩序等工作。
(2)协助事故单位及受影响的地区清理现场。
(3)做好卫生防疫、收集污染物等现场处理工作。
(4)做好临时调用的应急物资和劳务及资材征用补偿等工作。
7.2 社会救助与保险
(1) 善后处理组要及时做好安置工作: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社会救济工作,公开社会救济资料清单。
(2) 各保险机构依据合同给予及时理赔。
7.3 调查和总结
(1)事故调查组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责任单位、环境影响、援助需求等进行调查评估,按规定将调查评估报告上报新区管委会,管委会按事故级别规定上报上级政府。
(2)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新区经济服务局和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信息保障
8.1.1 信息保障
(1)新区经济服务局组织建立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各有关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2)新区经济服务局和各办事处负责建立本单位、本地区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3)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对本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定期向市安委办报告。
8.1.2通信保障
(1)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通讯畅通。
(2)通信运营部门组织制定通讯与信息保障方案,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相关机构的通讯和网络畅通。
8.2 应急队伍保障
(1)光明消防大队以自身建制成立工矿商贸重(特)大安全事故综合抢险救灾队伍,事发后,迅速到达现场。
(2)光明公安分局常备警力,适应辖区应急管理需要。
(3)民兵熟悉本地情况,办事处利用应急分队建制,组建辖区应急管理主体,能较快到达救援地区。
(4)办事处合理利用辖区的义工队伍投入应急救援工作。
(5)各单位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装备,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演练。
8.3 应急装备保障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1)建设部门要建立工程应急抢修装备、工具数据库,明确新区应急救援装备的类型、数量和存放位置,明确各类工程机械数量、分布、功能等,针对应急需要的主要是:起重机械、破碎机械、特种机械、发电机等及配套机具。
(2)各设备管理部门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演练,以适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3)应急装备平时由管理负责检查。
8.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要制订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协助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安全事故发生时交通安全通畅。在运输行业中选定各类救灾运输应急车辆,并建立车辆档案,以便随调随用。
8.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明确应急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的分布,明确医疗部门的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8.6 社会治安保障
光明公安分局要建立警力分布动态数据库,制定维持治安秩序等储备资源。通过整合相关职能部门信息技术资源、了解新区各类应急资源分布图谱、搭建新区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和应急指挥平台,动态掌握应急保障信息。建立的应急救援物资库储备保证完好、能正常使用的施救人员防护装备,并及时更新。
8.7 应急物资保障
光明新区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产品储备、技术储备、生产能力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和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8.8 应急经费保障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需要的费用,并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及供给渠道解决。应急管理的日常维护、队伍培训、演习、科研等开支,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8.9 社会动员保障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办事处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动员工作方案,方案中应有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相关保障制度、社会各基层单位的作用。
8.10 避难场所保障
规划部门要结合学校、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足够的生产安全事故人员避难场所,就现状提出建造和改造建议,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避难场所与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8.11 事故保险保障
新区组织人事局、劳动保障部门、办事处、保险公司等建立新区保险系统动态管理数据库,明确其人员数量、分布特点、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纠纷仲裁、社会保险等情况。
8.12 沟通与协作
新区经济服务局和有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建立与外区、市应急管理机构的联系平台,根据需要或部署参加外区、市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活动,开展交流与合作。
9 培训和演习
9.1 应急知识宣传
新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利用各种方式有组织、有计划的向公众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生产安全过程中的危险源和危险性,告知安全防范措施,使员工掌握事故应急处理的基本技能。
9.2 应急教育培训
(1)参与应急处理组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领导、行政人员的应急救援培训, 提高事故的应急处理处置能力。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应急管理知识、应急救援预案结构、应急部署和职责、相关应急程序、应急指挥技能、报告程序和方式、信息管理要求等。
(2)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员工的进行应急培训教育,特别要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本企业的自救、互救的能力。
(3)办事处对辖区范围作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
9.3 应急实战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一次组织事故应急演习。区应急指挥中心每年应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习,及时发现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10 奖惩
新区管委会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拒绝执行命令或者借故逃避、逃匿,临阵脱逃,擅离职守,情节恶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1 立功奖励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立功及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0.2 责任追究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拒绝履行应急义务的,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1 附则
11.1 应急预案维护和更新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维护、修改、更新本预案;负责本预案的修改记录;负责对本预案的评审与发布。
11.2 应急预案制定与解释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制定本预案;并负责本预案解释。
11.3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