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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简本)

日期:2014年 11月 25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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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光明新区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四个级别。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含较大,下同)突发事件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将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新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妥善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公众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突发事件权威信息。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光明新区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新区的机构、单位或人员,由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 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事件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需要新区管委会协调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光明新区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六)应急预案体系。

  1.光明新区应急预案体系由新区应急预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

  ( 1 )新区应急预案。新区应急预案包括新区总体应急预案、新区专项应急预案和新区部门应急预案。其中,新区总体应急预案是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新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新区专项应急预案是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新区部门应急预案是新区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新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 2 )基层应急行动方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是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落实新区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而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

  ( 3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 4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议和文化、体育、商业、贸易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的种类应当不断补充完善。

  3.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便携性。

  4.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托各级应急平台,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新区应急委)是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由管委会主任兼任主任,其领导成员和成员单位由新区应急委行文明确,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

  新区应急委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对新区政治、社会、经济构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各类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对公共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的建议和对策;协调制订(起草)新区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检查和监督新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审核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重大应急规划;当突发事件超出新区应对能力时,请求国家、省、市支援,并在国家和省、市的统一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新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新区应急委日常工作。

  (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新区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按事件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未设有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由分管(联系)相关工作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牵头,事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成立专项应急指挥部;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新区应急委指定。

  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置1名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和1名执行总指挥,统一领导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其中,总指挥由分管(联系)牵头单位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担任,主持专项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 1名副总指挥由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 1名副总指挥由属地办事处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调办事处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执行总指挥由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新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和修订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新区应急平台体系;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较大以上有关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开展专业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新区有关牵头部门(单位) ,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三)基层应急机构。

  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辖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设。

  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

  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站应明确工作责任人,协助辖区办事处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四)应急专家组。

  新区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监测与预警。

  1.预防。

  ( 1 )新区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 2 )新区通过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 3 )新区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应当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提高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 4 )新区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 5 )新区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 6 )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健全和完善劳动监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快速处理劳资纠纷、社保纠纷的应急机制。

  2.监测。

  ( 1 )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靠人民群众,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

  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应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

  ( 2 )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3 )新区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 4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单位) 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3.预警。

  ( 1 )确定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社会安全类事件应当建立健全预警制度,做到早预警、早处置,但不划分预警级别。

  ( 2 )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三级以上(含三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由新区相关专项指挥部或部门(单位)负责发布和解释,同时报告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上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的区(新区)。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新区通过“光明新区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对上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可能影响新区的预警信息,新区应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 4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二)应急处置与救援。

  1.信息报告和共享。

  ( 1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 2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属地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发后2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在事发后半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发后半小时内书面报告的,应当在1小时之内书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并注明迟报的原因。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 3 )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 4 )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5 )新区各部门和各办事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便利。

  ( 6 )新区管委会向省、市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由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负责起草,根据中央、省、市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及有关要求,按程序上报。

  2.先期处置。

  ( 1 )事发部门(单位)、事发地的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 2 )事发地的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新区管委会的决定和决策部署,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 3 )在境外发生涉及新区管委会的机构、单位或人员的突发事件,新区综合办公室(外事办)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国家、省、市有关机构和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按照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新区应急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I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突发事件。

  ( 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发生跨区的突发事件。

  ( 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发生跨区的突发事件;新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 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新区管委会、新区应急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发生跨办事处的突发事件;办事处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新区增援的突发事件。

  4.指挥协调。

  应急响应启动后,新区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属地办事处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时,由新区应急委配合市应急办、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和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③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由新区应急委、新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新区应急指挥中心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新区综合办(宣传科)。

  ②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新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新区领导批示、指示。

  新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新区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

  ②协调新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③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④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新区应急委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新区综合办(宣传科)。

  ⑤协助新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新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新区领导批示、指示。

  事发地办事处在新区应急委、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新区应急委和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组织协调办事处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③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在新区应急委、新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工作,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新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

  (3)启动Ⅳ级(四级)应急响应时,由事发地办事处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新区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新区有关应急预案,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和事发地的办事处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设置现场指挥官和1-3名现场副指挥官,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新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或其指定的牵头单位其他负责同志担任。其中,新区分管应急的负责同志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综合办分管宣传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环境保护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应急专家组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6.处置措施。

  ( 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区各办事处、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动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必要时启动财政预备费,为处置事件提供资金保障。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避难场所、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灾后不出现疫情。

  ⑦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⑧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⑨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⑩组织动员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 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新区应急委或事发地办事处应急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7.响应升级。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办事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新区应急委。新区应急委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协调指挥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如果预计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应以新区管委会的名义,协调周边区(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新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或者市有关部门(单位)、其他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请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8.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新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新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办事处、社区等局部小范围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新区决定并组织实施。

  9.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突发事件,新区综合办(宣传科)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市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当突发事件超出新区控制能力时,由新区综合办(宣传科)报请上级新闻发布主管机构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快捷的方式予以发布。

  为保护公众安全,可在突发事件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对有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突发事件,新区综合办公室协助新闻发布责任单位发布信息。

  对于部队等特殊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有效方式,确保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

  10.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新区应急委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新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新区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保险。

  新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防灾减灾风险管理研究,建立灾害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新区要组织和督促保险企业做好灾害损失的查勘理赔工作。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保险企业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4.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负责处置工作的新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新区管委会。单独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的经过和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新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建设、城管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 经贸信息、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城管等部门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等企业应主动配合新区管委会及时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资源。需要国家、省、市援助的,由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国家和省、市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四、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新区依托现役消防队伍,建立新区、街道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新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3.军队、民兵应急处置力量。驻新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新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

  新区管委会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

  1.新区管委会以及新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所需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新区财政预算。财政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2.新区设立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应急专项资金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新区财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明确使用范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3.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由新区管委会、办事处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三)物资保障。

  1.根据新区不同区域突发事件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2.新区管委会建立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核新区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制定应急物资指导目录,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使用和调配,指导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新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

  3.新区管委会、新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向新区应急委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4.必要时,新区应急委可以新区管委会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5.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四)医疗卫生保障。

  1.新区公共事业局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和疾病预防控制基地建设,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2.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预防疾病的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五)交通运输保障。

  1.新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 新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光明交警大队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新区管委会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新区交通运输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六)人员防护保障。

  1.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七)通信和信息保障。

  新区经济服务局牵头负责,综合办(宣传科、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企业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八)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新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九)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制定新区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新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新区社会建设局(民政科)、城市建设局(民防办)、公共事业局(教育科)、综合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分别负责指导和检查室内、室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灾时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2.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

  (十)科技支撑保障。

  1. 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互联互通的新区、办事处两级应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信息汇总、信息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3.由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负责组织、建设和完善新区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管理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和更新维护长效机制。

  (十一)气象服务保障。

  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必要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实施人工局部影响天气作业。

  (十二)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新区管委会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新区综合办公室(政研法制科)按照新区管委会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五、监督管理

  (一)应急演练。

  1.由新区应急委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新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区级综合应急演练。

  2.新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本领域的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加强对基层部门(单位)的检查和指导。新区管委会以及各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新区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和居民委员会也应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3.新区依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的通知》 (应急办函(2009J 6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新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

  (二)宣传教育。

  1.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2.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区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对学校开展的应急知识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事件通俗读本。

  3.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三)培训。

  1.新区综合办会同组织人事局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新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新区组织人事局会同综合办组织协调新区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四)责任与奖惩。

  1.新区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2.新区应急委定期对新区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3.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3月10日由新区管委会印发的《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光管办〔2010〕31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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