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1年3月3日,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人社函〔2021〕50号,以下简称《省高质量发展意见》);2021年11月4日,经市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同意,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1〕10号,以下简称《市高质量发展意见》)。为进一步优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环境、拓展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空间,吸引更多港澳青年到光明创新创业,我局在《省高质量发展意见》《市高质量发展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草拟了《光明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一)授牌对象
区级基地的授牌对象为在光明区内以港澳青年为重点服务对象的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各类创新创业载体)。
(二)授牌条件
一是具有专门运营管理机构,运营时间1年以上。二是具有充足创业场地保障,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对物业拥有3年以上使用权,具有公共服务设施。三是具有专业服务能力,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得少于3人,创业导师1名以上。四是具有投融资服务能力,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至少有2家以上的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五是入驻3个月以上的在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在孵港澳创业项目或初创企业不少于5个或占比不低于20%。
(三)授牌程序
1.申报。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经自评符合条件的,向注册地所在街道提出申请,街道进行初审。
2.组织评估。区人力资源局整理各街道推荐材料,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实地考察,形成复核评估意见,提出拟授牌基地名单。
3.社会公示。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将拟授牌基地名单公示7日。
4.予以授牌。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区人力资源局授予“光明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牌匾。
5.奖补发放。对授牌的区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区人力资源局按每个基地30万元标准给予符合授牌条件主体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场地租赁、孵化服务、购置共享设备等。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博士创新创业载体、创业孵化基地、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
(四)基地考核
区人力资源局对区级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地运营情况、孵化服务能力以及日常工作管理等。年度考核流程为基地提交自评报告、街道初核、区人力资源局复核、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符合授牌条件主体10万元奖补。
(五)基地监管
1.区人力资源局建立信息统计制度,每半年对区级基地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2.各街道负责区级基地的日常巡查、监督指导、跟踪统计,引导区级基地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制度和软硬件设施,确保区级基地围绕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3.查实申报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取消区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格、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且向社会公开。
4.区级基地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符合规程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取消区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格。
(六)其他事项
1.初创企业是指在光明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间要求在3年内。
2.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参照适用。
3.由政府主导建设运营的孵化载体,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供推荐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授牌,但不享受奖补政策。
三、申报材料
1.光明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授牌申请表
2.佐证材料(含基地设施证明材料、服务能力证明材料、特色港澳服务证明材料、社会贡献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