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将职业病范围限定于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危害大的几类职业病,并且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根据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以及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不断调整职业病的范围,使之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职业病确定为10大类115种。
一、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三、职业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六、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九、职业性肿瘤;十、其他职业病。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