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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办理指南

日期:2013年 12月 12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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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进行职业病诊断,请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诊断对象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用人单位证明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 健康损害证明: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门诊和住院的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复印件);

  (四)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由诊断对象和用人单位在检测资料上注明哪些检测点是诊断对象的工作岗位(复印件);

  (五) 诊断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如办理人员与诊断对象不为同一人,应提交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出示委托书;

  (六) 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备注:1、当事人应对所提供一切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2、当事人所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由原件保存者签名并捺印指模,原件保存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3、如无法补充有关材料,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4、职业病诊断结束后,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如有需要,请自行复印留底。

  二、提交齐全材料后须缴交职业病诊断费用(壹仟伍佰元整),一经缴交,不予退款。职业病诊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劳动者可向当地职业卫生监督部门投诉处理。

  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劳动者对本人健康损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故意隐瞒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将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四、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请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期间应保持通信工具通畅。诊断结束后我办将电话联系通知当事人双方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电话:0755-27548317、0755-27166937传真:0755-27548317,邮编:518101

  联系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松白路将石段339号

  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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