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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年 11月 06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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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理由:
①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救助条件;
②拒不提供个人情况;
③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