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的有效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应当提供失业证、学生在读证明、残疾人证或者街道劳动管理机构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四)户主及其他已婚家庭成员计划生育证明;
(五)家庭财产(收入)申报说明及承诺书。
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的,还应当提交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证明。
户主及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的,还应当提交与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定的推荐就业承诺书。
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并配合完成相关的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核定后,经批准,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二、居民被批准后可以领取多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
通过申请,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条件的居民,可以从民政部门领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的救济金。由于家庭收入不同,甚至有些人没有收入,产生了两种情况:
(一)无收入的家庭就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额;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也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额;
(二)有家庭收入的,领取的是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例如:一个深圳户籍的三口之家,如果月收入为600元,月人均收入为200月,按照当前深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10元计算,则每人可以领取到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310元,三个人合计每月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930元。
三、如何计算家庭收入?
由于计算领取保障金的数额,要求计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每月的人均收入,所以,必须准确弄清居民的家庭收入,在计算居民的家庭收入时,《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清楚的规定: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月人均收入的计算标准为申请当月前连续六个月的家庭收入的月平均数除以家庭成员数。
(二)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1、工资及其相关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
2、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3、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安置费;
4、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5、离退休养老金;
6、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收入;
8、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9、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10、自谋职业收入;
11、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合法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计算。
各类收入按实际收入额计算;但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和基本生活费,在扣除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照该费用所依据月数的平均额,计入家庭收入。
(三)家庭成员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慰问金和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伤残护理费及保健金;
3、残疾人补助;
4、义务兵的退伍安置费;
5、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独生子女保健费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
7、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
8、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金;
9、参加公益性岗位获得的收入的三分之一;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四、在什么情况下的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街道办事处在审查及异议核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申请不予批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三)超过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享受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四)人均持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金额超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十倍的;
(五)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
(六)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楼房未满五年,或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楼房已满五年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
(七)购房入户未满八年的;
(八)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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