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一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含),且获得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时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二)经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
(三)向申报主体投资的投资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视同为经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备案通过):
1.光明区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管理人(查询链接:https://www.tianyancha.com/company/3341601190);
2.深圳市天使母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管理人(查询链接:https://www.tianyancha.com/organize/bcc2f18862);
3.深圳市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管理人(查询链接:https://www.tianyancha.com/company/2418034205);
4.入选近两年清科“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查询链接:https://www.pedata.cn/topranking/index.html,近两年指2022至2023年度);
(四)申报主体获得的一笔投资由多个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出资,则以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的投资金额部分进行申报;
(五)申报主体需以认定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后且于2022年8月30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实际到账的股权融资申请投融资奖励;
(六)申报主体在光明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登记链接:https://203.91.35.34:8443/login);
(七)申报主体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八)申报主体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九)申报主体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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