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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年 10月 19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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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生因身体状况无法继续就学,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复学时可根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