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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17年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年 09月 12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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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要求,为加强对换证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2017年9月15日起,开展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注册资金和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二)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人数、注册建造师的人数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具有的建筑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钢结构工程专业、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等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企业现有所涉及资质标准的要求,其中,要求相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数量不累加,要求不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分别考核。
  (三)企业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四)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五)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劳务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和工资支付管理、诚信等情况);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七)近一年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章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以相关部门的处罚为依据)。
  二、受核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企业管理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企业社保缴费清单;
  (三)企业验资报告、2016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2016年企业完成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验收证明或备案资料;
  (五)企业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六)2016年企业所获荣誉证书、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
  (七)企业章程、质量手册或管理制度汇编;
  (八)其它有关资料。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报我局建筑管理科(305室)备案。
  三、受核查企业
  凡注册在我区的企业,于2016年6月30日前已换证的建筑业企业(不含水利水电企业)及新申请资质的建筑企业均为核查对象。
  四、核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公司注册于我区但不属于我局发证的建筑业企业以自查为主,于9月30日前,根据核查内容要求做好自查,并按要求汇集好材料,装订成册报建筑管理科(305室),局组织核查人员进行资料审查。
  (二)公司注册于我区并属于我局发证的建筑业企业分自查与现场核查二阶段开展核查。
  1、自查阶段:在9月30日前,各企业根据核查内容要求做好自查,并按要求汇集好材料,装订成册报局建筑管理科(305室)审查。
  2、现场核查阶段:不定期。局组织核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五、核查结论和处理
  核查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具体标准如下:
  合格标准: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建造师)全部达到或超过资质等级标准;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和未受到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市场信用记录,经济运行良好。
  基本合格标准: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建造师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0%以上;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和未受到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市场信用记录,经济运行较好。
  不合格标准: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建造师)未达到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存在严重市场违规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拒绝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的和无故不参加核查等问题的企业。
  对于核查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通报;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整改;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和承接业务;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对整改仍未到位的企业,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和承接业务,不得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并视情节轻重撤回或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撤回其相应资质证书。
  六、相关要求
  1、(一)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建筑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做好企业自查和待查工作。受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核查时必须到场,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受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核查不合格处理。
  2、(二)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3、(三)此后,资质动态核查全面正常化。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局依权限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撤回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撤回资质证书。
  
  附件: 光明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动态核查情况表.doc
  
  
  
  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9月12日
  
  (联系人:李小松,电话8821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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