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结合《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2〕22号),按照明晰土地整备项目管理流程、提高土地整备实施效率的原则,制定如下暂行措施:
一、各区(含新区,下同)在前期调查摸底基础上,对列入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的项目编制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所处位置,明确项目范围坐标、整备目的及规划情况,对整备项目实施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二)项目工作内容及补偿类型。在预测绘、预评估的基础上,说明项目范围内总用地面积,已征转土地面积、未补偿土地面积、需收回土地面积,同时应说明项目范围内涉及建(构)物、附着物的类型、面积,青苗、果树的类型、数量等,及其它需补偿的具体类型。
(三)整备实施方式、补偿原则和标准。说明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土地收购、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填海 (填江)造地、安置房建设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采用的补偿原则、标准及其依据。在此基础上,确定项目概算价后,根据项目实施的难易程度,可选用项目 包干方式或按实支付方式作为项目决算方式。
(四)涉及留用地和规划调整的,对留用地的规模、规划功能、开发强度、选址意向及涉及调整的市政交通和公共配套等规划内容,提出初步工作建议。
(五)根据规定需做社会风险评估的项目,在实施方案中应提供相关社会风险评估说明。
二、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审查确认、市土地整备局审核同意后,根据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开展整备工作。
项目补偿工作完成后,各区土地整备机构应办理决算手续。决算资料主要包括补偿情况(实际补偿项目、数量、标准及补偿 协议书汇总表)、资金支付情况等。决算价经区政府确认,并报市土地整备局备案后,拨付土地整备项目余款。采取按实支付方式决算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过程中 发现实际补偿金额超出概算价的,超概算部分需重新经区政府审查确认后报市整备局审核。
各区收到整备项目决算余款后,应抓紧将土地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并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相关工作。
土地整备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包括各区上报的实施方案、审批材料、备案材料等),市土地整备局应进行整理并存档,有关单位予以配合。
三、需要启动留用地及规划调整等后续工作的整备项目,各区原则上在报送决算备案资料前,应制订留用地方案或规划调整建议方案报市规划国土委。项目情况特殊的,也可先办理决算备案,市规划国土委按程序报批留用地方案或规划调整方案。
四、采用填海(填江)造地、安置房建设方式实施整备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容根据工程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编制,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市土地整备局与土地整备实施主体签订土地整备资金拨付协议。
五、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概算价可包括项目直接补偿费、技术支持费、项目不可预见费、项目业务费。
(一)项目直接补偿费是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需支付给补偿对象的土地整备补偿费用。
(二)技术支持费是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而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包括测绘、评估、督导、复核、规划编制等费用。
(三)在项目概算中,可预留一定比例的项目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只可用于支付补偿利益相关方,项目决算时按区政府 支付意见及支付凭证按实核算。根据整备实施方式,填海(填江)造地、安置房建设等方式原则上不计取不可预见费,土地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征转 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式可在不超过项目直接补偿费20%的范围内预留不可预见费。
(四)土地整备项目业务费专项用于土地整备工作业务支出,纳入日常经费管理,严格执行部门财务管理制度。土地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土地整备项目业务费按项目实际支付补偿对象的费用2% 计提。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房屋置换的,可按被拆除房屋货币补偿价核增业务费计提基数。计提的业务费与进度款同步拨付,按3:1比例分别拨付区土地整备机 构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填海(填江)造地、安置房建设等土地整备项目业务费按实际支付金额的0.5%计提业务费,项目验收入库时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
六、年度土地整备计划审批通过后,市土地整备局与各区签订计划项目调剂资金拨付协议,市土地整备局一次性按年度资金计划总额的10% 拨付资金给各区,作为各区当年度土地整备项目运作的调剂资金,各区不再申请项目启动资金。调剂资金可用于已列入年度计划中项目的测绘、评估、督导、复核及 规划编制等相关工作,及实施方案已经报市土地整备局审批通过项目的补偿款。每年年底,各区将年度项目调剂资金使用情况专题报市土地整备局。
各区应适时启动申请项目进度款,保证资金良性循环。
为减少利息支出,计划项目调剂资金的构成以财政拨付资本金为主。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经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当年度土地整备计划安排的土地整备资金的资本金部分拨付市土地整备局。
七、市土地整备局与各区签订土地整备相关协议后,各区土地整备机构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申请拨付项目首期进度款,项目首期进度款原则上不超过协议价的30%。 整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区土地整备机构可向市土地整备局提出后续资金拨付申请,并附上上期拨付款项的使用情况说明。进度款的申请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协议价的 80%。对资金量较少、补偿对象单一、时间特别紧急且实施方案内容较为详实的项目,项目所在区可申请按协议价一次性拨付进度款。
八、市土地整备局根据区政府确认的项目决算价、项目进度款累计拨付金额核算项目资金余款。如项目资金余款已先由项目调剂资金垫付,项目资金余款拨付后直接转为项目调剂资金。如项目进度款累计拨付金额超出项目实际支付金额的,超出金额部分转为项目调剂资金。
九、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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